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后,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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